在遇到车辆事故且
责任人明确的情况下,通常根据事故的原因以及双方所负的责任判断。当一方为主责,另一方为次责时,应首先启动保险公司的
赔偿程序,即保险公司将在其设定的赔偿额度内进行相应的理赔工作。如果经过
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赔偿后,仍然无法完全弥补损失的话,便需要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
保险条款规定的规则,由双方按照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修车费用。
具体来说,即
主要责任方负担大部分份额的修车费,而次要
责任方只需缴纳相对较小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