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的严谨清晰规定,对于已经被宣告剥夺人身自由并处以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之重罚者,在其承担
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倘若能够始终恪守
监狱法规,积极接受监狱内的思想行为矫正教导,且自我认知有了显著的更正和改进,或是有实际
立功之劳绩,便可获得相应的
减刑机会。而故意
伤害罪作为刑法明文规定的
犯罪类别之一,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满足以上所述的
减刑条件,例如严格遵守监狱
法规、展现出深刻的悔过自新之意以及有实际的
立功表现等,那么他们确实有权提出减刑申请。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说,只要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分子符合相关条件,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