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引发的后遗症亦被视为
工伤范畴,这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的规定和阐释。此类待遇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为康复治疗所产生的费用;二为病情持续恶化情形下所需承担的相应支出。具体而言,若工伤人员前往与用人单位
签定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接受工伤康复治疗,且所产生的费用合乎规定,则可向
工伤保险基金寻求支持,如若用人单位未曾购买
工伤保险,则相关费用应由该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至于病情恶化情形下所需负担的费用问题,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自
劳动能力鉴定成立之日起满1年之后,工伤职工或其最
近亲属、所属单位或经办机构若认为残疾状况有所转变,便有权申请劳动能力
重新鉴定。在此基础上,经过复鉴后,将按照相关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
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