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签订
三方协议后遭遇解雇的
劳动者而言,他们有权向所在的用人单位提出
赔偿要求,而相应的
赔偿责任也理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还需依据相关的
合同条款进行裁定。所谓“第
三方合同”,系指劳动者在踏入某家企业开始工作之际,并非直接与该企业签署
劳动合同,而是与该企业所委托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亦可称为第三方)
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工作身份实际上属于派遣性质,并未成为企业的正式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