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
刑事诉讼所采用之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其宗旨在于在合理适度的前提下,赋予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特定时间内无需拘禁于监管场所,而得以处于外部环境中,以待案件的最
终审理。此举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不会逃避法律责任,从而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绝对的自由,他们仍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如必须随时接受
传唤,且不得擅
自离开指定的活动范围等。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妨碍
证人作证等行为,司法机构有权撤销取保候审,并可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其中包括
拘留。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主要适用于对违反法律
法规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实施临时性的人身自由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