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公安机构在对遭拘禁者,若认为有必要
逮捕,则应在
拘押后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审核批复,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核批复的时限可延长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
犯罪、频繁犯罪及
团伙犯罪等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核批复的期限可以延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构提交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在
刑事拘留满37天之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已经做出了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公安机构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人民检察院。如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进行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