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严格规定,
抢劫罪的构成须以实施
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式,强制性地抢夺他人的公私财产。在此过程中,倘若
犯罪嫌疑人手持枪械进行
抢劫,即构成了抢劫罪中的加重情节。
然而,如果涉案犯罪嫌疑人仅持有玩具枪实施抢夺行为,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应被判定为持枪抢劫。其原因在于,玩具枪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杀伤能力,无法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
枪支”。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不能将持玩具枪抢夺的行为归类于抢劫罪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