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到
胁迫的情况下所签署的
借款协议是有可能被撤回或废止的。
然而,对于胁迫这一概念的认定,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其次,胁迫行为必须足以让受胁迫者感受到极度的恐慌,从而导致其不得不违背自身的真实意愿做出不情愿的意思表示;
再次,胁迫既可是来自于
当事人也可以出自于第三方;
最后,受胁迫者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与受胁迫者的内心期望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合同是
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