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必须诉诸于
诉讼途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
承包商的一种由法定义务所决定的优先权。承包商有权自主行使这一权益,或者通过与发包方进行友好协商来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同时,他们也可以向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承包商选择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时,其既可以通过正式的
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
执行程序中适时提出,而无论哪种方式,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和支持。
《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