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员工在下班之后从事兼职活动并不侵越《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之规定。尽管从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员工不可进行下班后业余兼职,然而,这种行为必须
保证不会对其职业角色以及所在企业的正常运作带来任何不良影响。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部分企业或会针对这类情况颁布相应的内部规制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