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
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包括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阶段。但若个案办理复杂,需将
侦查羁押期限延长时,应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延长至一个月。
然而,案件最终的办结时间往往取决于案情的具体发展状况,有可能是在批准逮捕之后仍需进行持续侦查工作,直至完成全部调查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