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在
房屋贷款尚未得到全面清偿的情况下,仍然能够将该房产进行售卖操作,具体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首先是由
当事人自行筹资,预先为全部剩余的贷款还清,随后即可启动实际的交易流程;
其次,是与潜在买方签署
购房合约,此后自行前往银行提出相关的转
按揭申请;
最后,也可考虑与购买方事先协商商量,支付一定比例的房款,进而利用该笔资金来提前清偿剩余的贷款负担,最终再开启实质性的交易环节。
《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
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