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做出
离婚判决之后,无需另行办理
离婚证。相关法律明确指出,若夫妻双方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展开深入的调解工作。如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则应依法准许离婚。并且,在离婚判决正式生效之后,其所产生的解除婚姻关系的
强制执行效力是不容忽视的,因此,
当事人无需再次办理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