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司法程序通常需耗时约为五至六个月方能得以完结。就
犯罪嫌疑人而言,其被准予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是有限定的,即在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期限内进行。
至于人民检察院方面,对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其最晚应在一个月内做出
处理决定;若涉及重大、复杂性质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半个月的期限。而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宣判,但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也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所述情形之一者,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若因特殊原因仍需延长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方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