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满两周岁至未成年阶段的孩子,若父母双方向同一方向主张对孩子的
监护权,其中一方
当事人具备如下情况之一者,可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即该当事人曾经进行过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失去生育能力;
另外,如果子女已经长期跟随该当事人生活,并且更换生活环境对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产生显著负面影响;
再者,如果该当事人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拥有其他子女;
最后,如果父母双方在
抚养子女方面的条件大致相当,且双方都希望子女能够与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已经单独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多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协助他们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之一。在充分保障子女权益的基础上,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协议,
轮流抚养子女,那么这样的安排也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二)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通常会由母亲来负责抚养。
然而,如果母亲存在如下情况之一,则孩子可能需要跟随父亲生活:
首先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性疾病,使得子女无法与其共同生活;
其次是虽然母亲具有抚养条件,但却未能尽到
抚养义务,而此时父亲却提出要让子女跟随他生活;
最后,如果因为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三)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就未满两周岁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达成共识,并且这种决定不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任何不利影响,那么这样的安排也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