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
涉嫌犯罪而被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之人进行审查之后,如果认定其有必要被
批准逮捕,则必须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申请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可延长至四个工作日。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批准逮捕申请的期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天。因此,是否需要提请批准逮捕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的评估与判断,并非强制性的法律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