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对
强奸罪的明确定义为,
犯罪嫌疑人违背女性自主意愿,利用
暴力手段、恐吓威胁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强迫与女性进行性交的
违法行为。构成本罪的必要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
犯罪行为人必须存在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意图,并实际施行了强制性的行为;
其次,受害者必须是女性,并且她的意志受到了严重的侵犯,具体表现为拒绝或者无法表达同意;
最后,犯罪
行为人必须采用了暴力、恐吓威胁或者其他使女性无法抵抗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