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对嫌疑人员的
刑事拘留在相关
拘留决定形成后须立即执行。在实施对
犯罪嫌疑人的拘留程序中,公安机关有义务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拘留决定文书送抵
被拘留人的
家属或所在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此举旨在确保相关方了解事态真相,并对执法行为的公正性进行严密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