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孩子在校园内出现
纠纷乃至肢体冲突事件,通常情况下需要确认学校是否有应负的责任。对于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譬如幼儿或在校学生等,他们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特定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
人身伤害时,幼儿园、学校或其他相关教育机构理应对其承担
侵权责任。
然而若能证明这些教育机构已经竭力履行了教育和管理职责,那么便无需对该类伤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