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公共职能岗位人员所涉及到的
贪污受贿行为,公安部门往往会承担起主要的
立案侦查职责。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在
刑事案件中,国家的三大司法机构分别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在此之中,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具体的侦查任务;人民检察院则负责行使检察职能;而人民法院则负责进行最终的审判判决工作。由于非
公职人员贪污受贿行为属于典型的
刑事犯罪之列,因此理应由公安机关展开立案侦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在对
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
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