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是否应该继续采取冻结
执行措施这一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观点。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查封、扣押以及冻结等措施仅仅作为保全性质的手段,并非处置性的强制行为。
其次,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这些查封、扣押及冻结措施的特定情况,并且此种解除必须得到原告或申请方的诚意同意。因此,我们认为法院仍需审慎考虑是否继续采取冻结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
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
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
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
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
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