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中央拍卖中的房产在第二次拍卖过程中未能成功售出,可以采取如下几个策略性步骤:
1.改变标价,以实物偿付申请人:若中央拍卖的标的所有权上无任何其它法院的轮候查封,法院有权以标的价值将其出售给
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参与
执行程序的
债权人。
2.策划以标的物作价获取资金:在申请执行人无法接受以实物抵债以及标的物本身特性不适用于实物抵债的情况下,法院可能选择以标的物作价筹集资金。然而在此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必须在第二次拍卖失败后尽快向法院提出请求。
3.第三方申请人购买的可能性:如果有第三方申请人有意愿以第二次拍卖的价格购买标的物,法院通常会同意这个请求。
4.变卖程序的启动:若经历了三次中央拍卖程序仍然无法成交,法院可尝试采用变卖程序来处理标的物。在第一次中央拍卖失败后,若申请执行人和原持有人能够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约定以标的物
以物抵债的协议,符合了法律规定,法院将会批准这一协议。
5.降低保留价:针对第二次仍然无法成交而被封闭的资产,法院有权在适当的情况下将其以成本价出售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债权人。如若申请执行人或其他相关债权人拒绝此项提议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无法承担交付责任,法院应立即解除锁闭状态,并将该资产归还给原持有人。
6.解除查封与冻结:若进行到第三次拍卖仍然未能成功卖掉,并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相关债权人也无法接受或者无法依法接手以标的物作为偿还
债务的方式,那么法院应该在第三次拍卖结束的次日起七天内发布变卖公告。如果在自公告发布日开始满60日规定时间里,没有买家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格购买该资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债权人仍旧没有提出书面表示愿意接受该资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那么法院将解除对该资产的查封和冻结,把它还给原持有者。
所有这些措施都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并遵守法律
法规,并且所有的决策都需要由法院下令和执行。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
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
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