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的明确规定,若
犯罪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给
受害人带来了经济方面的损失,那么在被判处
刑事惩罚之外,他/她也需根据实际情况负担起
赔偿相关
经济损失的义务。换句话说,即便
犯罪行为已经通过私下和解的途径得以解决,倘若受害者觉得自身所受的经济损失并未获得充分补偿,或者对达成的私了协议感到不公,他们仍有权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
犯罪者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假如
盗窃罪已通过私了方式处理,但受害者认为该私了协议未能完全弥补其经济损失,或者存在其他法律上的疑虑,他们依然可以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追究犯罪者的民事
赔偿责任。法院会根据案件的详细情况,评估私了协议是否公正、合理,以及是否应继续追究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