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涉案人员在未被
逮捕或
拘留的情形下能够尽情参与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也便于他们在检察机关及司法系统内依法进行辩护和上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相关法律条款,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需充分对照特定案件发展状况来衡量,通常应符合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首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轻的
刑罚处罚,或者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且其
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具备真诚悔过之意,且无再次实施
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取保候审的执行不应对社会产生任何负面影响,这其中包括不能对
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以及不能对社会
公共秩序造成破坏等;
此外,取保候审的执行亦不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检察机关的
起诉以及司法系统的审判;
最后,取保候审的执行也不能对案件的正常审理进程带来任何阻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权衡以上各项因素,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若决定采取此项措施,则应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向其开具相应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