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被取保候审人员应按照要求定期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活动。具体的报告时间安排通常是由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根据实际案件情况而预先设定的。
依据中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每位被取保候审的人士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约定条款,并在既定的时限之内前往指定地点进行报告活动。若被取保候审人员未能准时履行此类义务,则他们有可能会被视为触犯了
取保候审规定,这将直接对其正在执行的取保候审措施产生不利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