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伴侣会在进行财产协议的制定时,充分顾虑到未来孩子
抚养教育的需要,因此他们会明确指明某些部分的财产应当归属孩子所有。
然而,即便如此,在现实生活中,尽管这种财产协议已然签订,但是被分配给子女的财产依然牢牢地掌握在父母手中。换言之,从法律角度出发,这项赠与并未真正实施。毫无疑问,未能落地的赠与不会产生效力。实际上,这样的无效条款在实践中比比皆是,引发的纷争层出不穷,最终往往以宣告其为无效作为判决结果。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