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一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向另一方赠送适量金钱及物品,此举具有赠与性质。即便恋爱关联结束,一般而言不适宜再度向彼方寻求归还原物。
2.如一方为筹备婚礼花费较高金额购买衣物以及各类装饰品,待恋爱关系告终之后,双方皆有权利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合理退还部分实物财产,或者依照实际情况对所花费款项予以适度折扣返还。
3.如女方及其
家属在与其交往过程中未能表现出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真诚意愿,而是有意利用恋爱关系向男方伸手索求大量财物;在难以退还原物的情况下,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以折现形式获得返还。但对于个别将恋爱作为获取物质财富途径的行为,若
情节严重且手段恶劣,则应由人
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妥善裁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
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