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女方有权针对男方故意隐匿财产的行为重新向相关法庭提出
诉讼申请。
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如夫妻中有一方刻意掩盖、变更、售卖、销毁或肆意耗费属于配偶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是制作
虚假的
夫妻共同债务来试图
非法占有另一方的财产时,在
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发现了此类行为,便可向当地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对已离婚的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再次的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