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若夫妻中有一方身患重疾,则对方有权提起
离婚请求。
首先,当双方均能够对诸如离婚事宜、
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
财产分割等关键性议题达成共同意愿时,那么他们可各自携带着
身份证件、户口簿及
结婚证书,同时还需提供
离婚协议,前往
婚姻登记处签订
离婚登记手续,以达到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之目的。
其次,若双方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共识,那么希望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区的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离婚。在此过程中,若被告的
经常居住地与实际住所地并不一致,则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
管辖。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如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便会作出离婚判决。
最后,若在
结婚前,某一方故意隐瞒了自身患有
重大疾病的事实,那么另一方有权在婚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
撤销婚姻。
然而,若其中一方为无民事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者,则必须先行变更
监护人,然后才能通过
诉讼途径实现离婚的愿望。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