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医警机构延误了出具伤势鉴定报告的时限,涉及事件的
当事人有权向上级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各类伤害案进行迅速处理,且必须于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向
受害人开具专门的伤势鉴定委托书,并作详细解释说明,建议其前往指定的权威性鉴定机构接受伤势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
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
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
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