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规定了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同时明确了
申请执行时效的暂停与重新启动事宜,均需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
诉讼时效暂停或重启的规定予以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需要暂停或者重新开始执行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
合同条款或其他法律文书中约定的最后一天为起点进行计算。对于法律文书中规定将还款期限分配到各个时间段内完成的情况,则应从每一次约定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若法律文书并未对还款期限做出具体规定,那么就应该从法律文书正式生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
执行期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
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