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人在事故中遭受伤害的
赔偿事宜如下:
首先,是
医疗费用,此项将依照实际产生的发票确定相应数额;
其次,患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依据住院天数加以计算,标准通常介于每天80至100元之间;
再次,营养补给作为辅助治疗手段,其价值约为每日20至30元;
此外,二次手术费用需根据实际产生的票据或鉴定结果进行核定;关于
误工费,则需要参照伤者的实际误工损失进行计算;如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则一般按照每天100元左右的标准进行估算,而误工期则需依据鉴定结果予以确认;
至于
护理费,则需以护理费发票为准,同时也可以考虑护理人员的实际误工损失进行核算;同样地,如果无法提供证明,那么护理费的标准一般在每天90至100元之间,护理期亦需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确定;
最后,
交通费和住宿费均需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若无票据,则可视情况酌情主张。
另外,还涉及到
残疾赔偿金这一重要项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