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所谓的
危险驾驶罪,系指驾驶员在道路之上以
机动车作为载体进行驾驶,并存在诸如追求快速行驶、
醉酒驾车、车辆严重超负荷运行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危及社会公众安全的行为。对于此类
犯罪是否需要判处
刑罚,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然而通常而言,一旦构成该罪行,便将面临
刑事制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会依据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被告人是否具有悔过之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作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刑期长短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