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农村村民有意修建新居时,应当首启向其所属集体经济组织
递交申请,以获得相应的许可。
2.待宅基地申请获批准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人流量大且显眼之地进行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公示,以供公众监督检阅。
3.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及其所在镇的社会事务处理机构将对建房户的申请资格以及拟选定用地的规划适应性展开首次审查,确保各项条件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4.公开公示期满并确定无误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符合“一户一基”规定的用地申请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而后再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若涉及农用地占用,则须按照相关规定,上报至市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
5.在宅基地得到正式批准之后,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与镇社会事务处理机构将会赴实地核准并颁发
宅基地使用权,同时,还会颁发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许可证(俗称“一书两证”)。
6.当村民住宅建设完成后,市辖区国土资源管理所仍需前往现场检查实际使用土地情况,确保符合批准面积需求及各项工程技术标准。对于达到标准要求者,方给予颁发集体
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可凭借领取的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所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负责管理;若已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则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