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相关规定,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未经政府部门批准,
非法吸收大众资金或以其他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需同时面临罚款之惩罚;若涉及到资金金额庞大且存在其他恶劣情节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样面临罚款之惩戒;而对于那些涉及资金金额极其庞大且存在其他极端恶劣情节者,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需承担相应的罚款。
此外,若单位触犯此项罪行,将对该单位进行
罚金处罚,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按照前述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因此,天津地区关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
立案标准,应当严格遵循上述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如在
提起公诉之前,涉案人员能够积极退还
赃款、
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地降低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获得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