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财产能否追回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这笔资金是否已被
犯罪嫌疑人挥霍无度,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是否能够成功追缴回来。
其次,若能顺利将
犯罪分子捉拿归案,且犯罪分子并未将所吸收的公众资金肆意消耗,那么这部分款项是有可能被归还的。
然而,如若资金早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掉,则其追回的可能性便会相应降低。
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条件,我们主要从主客观两个角度展开分析:
首先,从主观层面上看,
行为人实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故意,即行为人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
社会危害性后果持有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的心理态度。在探讨互联网金融企业借助网贷平台进行融资活动时,我们可以从其客观行为中推导出其主观上是否构成过错故意。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满足自身的生产经营需求,通过网贷平台向社会筹集资金,其承诺的回报收益率应控制在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同时也不能超过企业自身正常经营的利润率,否则其行为将被视为具有过错故意。当然,如果该企业已经得到银行的授信支持,其资产状况稳定,足以偿付所有
债务,那么其在非法吸存过程中的主观状态便不应被视为过错故意。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行为人必须实际从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例如,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网贷平台进行融资,其所融得的资金仅用于自身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且不存在资金转移、隐匿等情况,或者企业已经制定出一套完善且有效的还款计划,且尚未发生投资者挤兑现象,那么我们便不能认定该企业在客观上存在非法吸存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