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恶意损害消防设施的行为构成了
行政违法行为。对于单位实施此类不法行为者,将会被依法要求进行整改并
处罚款,金额范围为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而针对个人的类似不良行为,则将面临
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基于被损坏设备的价值、行为的恶劣程度及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类行为还可能触犯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盗窃罪以及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相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