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若
侦查机关须责令
犯罪嫌疑人事先提供
担保人或者向该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
保证金并签署
保证书,以确保其本人不会故意规避或者阻碍侦查工作的推进,并且能够做到随传随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对被
取保候审人员实施收监行动的决定,通常都会以
书面形式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当然,侦查机关同样有权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通信渠道来传达此类信息给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
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
保证义务;
(三)享有
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