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阶段的案件移送工作是由检察院负责进行的审查与移送,这意味着该案件已正式进入到
审查起诉环节之中。检察院在审阅该案件之后,若认定
犯罪事实清清楚楚且
证据确凿完备,便会向法院
提起公诉,法院将会依法作出相应的
刑罚判决。
然而,若检察院判定证据仍不够充分,他们有权将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门进行
补充侦查;对于无法确定犯罪事实或情节较为轻微的,检察院有权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同时,还需同时解冻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涉案人员需要受到
行政处罚以及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不当得利的情况,人民检察院应提出公证意见并移交相关主管机构处理。相关主管机构须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结果。
另外,当检察院再度审查案件时,如发现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仍显不足,他们有权利将案件再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阅案件过程中,如遇需补充侦查的情况,他们有为两种操作方式可选:可以将案件退回给公安部门继续补充侦查,也可由检察院自行展开侦查工作。补充侦查工作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次数最多两次。在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重新提交检察院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