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罪的
量刑时,相关的评估依据并不仅仅限于公安机关认定的财产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文规定,涉嫌
盗窃公私财产,且财物价值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实施了
多次盗窃、
入室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及
扒窃犯罪的,将被视为构成盗窃罪。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尽管"
数额较大"的确是判定盗窃罪成立的一项关键标准,然而这并非是决定性的唯一因素。
另外,即便所盗取的财货价值微不足道,但是如若
行为人频繁进行此类行径,诸如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同样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因此,在对盗窃罪进行
定罪量刑时,必须全面考量盗窃行为的频率、方式、涉案财物的实际价值以及是否属于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及扒窃等多重因素。公安机关所认定的财产价值只是衡量涉案财物价值的一种途径,而最终的定罪量刑则需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