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领取
保险理赔金的
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该时间段从被保人士知晓或应该知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算起。
然而,
诉讼时效期限的
起始时间亦须包含权利持有人知晓或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侵害以及责任方开始承担相应责任之日在内。
然而,对于法律另外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若自权利受损之日起已跨越二十年,那么人
民法院将无法提供司法救济,在符合特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依照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