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一发生了
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
保险合同方面产生争议的情况,那么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是进行协商谈判,其次是接受仲裁,最后是诉诸法律
诉讼。在解决争端过程中应力求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尊重各方利益,寻求共同点,化解分歧,从而实现自我和解。
仲裁则是指当合同双方就某一事件或问题产生争议,经过协商仍然无法达成共识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国家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依法做出公正的裁决。
至于诉讼,它是依照法定程序,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要求解决保险
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
其中,一方向法院提
起诉讼的称为原告,另一方则被称为被告。如果
当事人一方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或者认为判决存在不当之处,他们有权在收到
判决书后的15日内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
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