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了
取保候审书乃为当
取保候审之期期满,或被取保候审之人已不复符合取保候审之条件之际,由司法机关开具的终止取保候审相关施策的法律文件。在常规状况下,应由被取保候审者或其
代表人、
辩护律师向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
递交解除取保候审的申请。在申请过程中,须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如
有效期已经结束的
取保候审期限证明、不再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证明等等。若司法机关认定被取保候审者无需再行接受取保候审,则将自动终止取保候审,并出具相应的解除
取保候审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
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