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
醉酒驾驶案件中身处于
取保候审阶段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机会通过
自首行为来争取到
立功表现。自首要满足的条件为:
犯罪人在实施
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等执法机构
投案自首,同时必须诚实地交代清楚自身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若
醉酒驾车者在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之后,能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坦诚自己的醉酒驾驶行为,且其所供述的内容属于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情况,那么此类行为便可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给予从轻或
减轻处罚。倘若醉酒驾车者的自首行为成功阻止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其所受到的
处罚还将得到进一步的减轻。因此,醉酒驾驶案件中身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完全有可能通过自首行为来争取到立功表现,进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