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利息属于法定
孳息之范畴。当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
工程款项时,除了必须承担持续履行向
债权人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之外,还应对其
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支付相应的利息。这是由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作为
债务方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无需双方另行约定。
其次,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计付标准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充分考虑了尊重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的平衡关系,明确规定若当事人就
利息计算标准达成过书面协议的,则应依照该协议进行处理;如当事人未曾对此作出约定的,则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型
贷款利率来
计算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