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物补偿标准”乃系指由区域性立法机构——即设区的市政府依照相应法律条款或是
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在特定历史阶段内精心制定并且公开宣告实施的关于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地面上建筑物、构筑物、大棚、果树、林木、鱼塘、养殖场等方面的补偿方案与准则。
如若有必要征收未经开发的土地,那么应当根据其原先用途为其提供适当的补偿。在涉及到征用耕地这一问题上,其补偿款项将包括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在这里,补充说明一下,这份土地补偿费,实际上是指被征用人在收到补偿款后,可继续在这块土地上耕种的经过折算的前三年内的平均总值。
同时,安置补助费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它将以实际人数为准进行核算,即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而实际能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会依照被征用的耕地面积来除以前被征用单位的人均耕地面积得出。言归正传,对于每一名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所需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根据被征用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得出。
然而,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额,不应超过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