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的成立与否并非仅取决于
抢劫数额之大小,而须结合其行为性质、手段、后果以及有无其他严重情节进行全面考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的认定并非只看重某个确定的数额标准,更重要的是考察行为所带来的
社会危害性。举例来说,即便抢劫所得的
赃物数额较小,若
犯罪嫌疑人采用了
暴力、恐吓等恶劣手段,对
被害人生命健康构成威胁,或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抢劫,抑或是屡次行窃,皆可能触犯抢劫罪之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
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