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期内,倘若出租方与
承租方未曾就此做出明确约定,那么法定的规定是,
物业费应当由出租方负担。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房产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亦即是业主,业主是物业的所有者。因此,在与物业所签署的合约中,出租方才是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而非仅仅作为房屋的承租方。承租方与开发商以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
法律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业主有义务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如果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达成了协议,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来承担物业服务费,那么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但同时,业主仍需对物业服务费的缴纳负有
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