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断“
帮信罪”中“明知”概念时,需要从如下三个层面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
首先,从主观上的所谓故意角度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帮信罪”中的“明知”应当属于广义上的“明知”范畴,即
行为人对于被其所帮助之人实施的特定
犯罪行为必须有所明确认知,而无需明确了解该种行为所涉及到的具体
罪名;
其次,从明知本身的特性来看待这一问题,我们发现它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现实环境下的认知理解,也是参与“帮信罪”行事的行为人所持有的客观事实性认识;
最后,在考量“明知”程度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指的“明知”应当是一种确切无疑的明知,倘若仅存在一定程度的合理怀疑或者仅仅是模糊地意识到他人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这种情况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中所规定的“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