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打工人员作为替由企业承担的紧急任务而遭受伤害,该雇主便应负有
赔偿之责,受害方有权向雇主要求
侵权赔偿。若雇主未能履行赔偿义务,受害方可寻求法律途径,诉诸法院主张自身权益。
同时,倘若受雇员工在
执行公务期间导致他人伤害的情况出现,雇主理应有责任承担赔偿;
然而,若员工因其故意或严重疏忽以致造成他人伤亡事件,则需与雇主共同承担
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在承担了连带赔偿责任后,亦可向员工追偿相应的损失费用。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
劳动关系和
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